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不顾自身偿付能力,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曾成杰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集资户大量财产损失,既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其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24238人,累计57759人次,案发后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并且引发当地多起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曾成杰案始末
以不法手段获取项目开发权
曾成杰曾用名曾维亮,男,汉族,1958年11月1日出生,系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他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2003年6月,湘西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以下简称“三馆项目”)实行整体开发,明确了选择竞标开发商不准挂靠和委托报名。
曾成杰在自身没有开发资质和资金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参与该项目开发竞标。2003年8月,为了获取开发项目的资质和条件,曾成杰挂靠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并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挂靠具有开发资质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参与竞标。
随后,曾成杰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了“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2003年11月5日,曾成杰和范吉湘(另案处理)在吉首市武陵东路湘运宾馆四楼租房挂牌成立“三馆建设工程筹建处”,并刻制“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印章。2004年1月8日,曾成杰、范吉湘在没有公司注册资金的情况下贷款850万元,注册成立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曾成杰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曾成杰被人告发不具备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2004年6月30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曾成杰变更为其妻邓友云(同案,已判刑),曾成杰负责公司一切事务并先后两次对公司名称作了变更。
许诺高收益向社会吸收资金
2003年11月,曾成杰和范吉湘在吉首市挂牌成立“三馆建设工程筹建处”后,即开始在当地媒体上以大量广告虚假宣传“三馆项目”已由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和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联合开发。同时,曾成杰和范吉湘商议决定,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为集资主体,依托“三馆项目”,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同月15日正式开始以《关于参与“三馆”开发项目的协议书》的形式,以年回报20%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至2004年1月30日,该集资主体变更为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馆公司)。
2004年1月30日,曾成杰决定以三馆公司的名义对外集资,并先后增加了与集资户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承诺书、认筹投资协议书、认筹投资合同书,直接向集资户开具借条、收据,发售钻石卡、金卡、银卡、普卡等集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
2004年10月22日,吉首商贸大世界一期工程正式动工,同年12月9日,一期A栋7339.71㎡面积取得预售许可。至2008年8月28日,该一期工程共计销售回款8400万元,三楼以上的大量商铺房产滞销。
组织多人以非法方式进行集资
在三馆公司极度缺乏资金和经营亏损的情况下,曾成杰为了保持资金链运转,设计了多种集资模式,并组织多人以非法方式进行集资。从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将集资利率从月息1.67%逐渐提高至10%。曾成杰还给三馆公司员工布置了集资任务,为鼓励员工对外揽资,曾成杰决定对员工按揽资额6%进行奖励。2007年9月开始,曾成杰又决定按集资款存期不同给予集资户奖励,并支付奖励金额累计11522.36万元。
为维系资金链,曾成杰还隐瞒“三馆项目”吉首商贸大世界一期房产销售的真实情况和项目亏损的事实,用集资款出资,通过当地多家媒体进行虚假宣传,声称三馆公司开发的房产销售好、开发项目多,在三馆公司投资没有任何风险等。此外,曾成杰还通过邀请明星参加公司成立周年庆典等多种活动大肆吹嘘公司实力,并通过花钱为三馆公司和曾成杰个人换取多种社会荣誉,扩大社会影响,骗取集资户的信任,向社会公众大量集资。
非法集资失败引发多起群体性事件
曾成杰集资总额34.52亿余元,但是实际投入工程项目支出只有5.56亿余元,占集资总数16.12%。集资资金被曾成杰以他人名义投资公司、项目或直接转移资产共计2.64亿余元,个人隐匿占有集资款1530万元,将资产转移到邓友云名下1991.768万元,曾正(其长女)直接套取731.99万元。
2008年7月,三馆公司集资款退本付息出现困难。2007年10月和2008年7月,吉首市房地产商会和吉首市政府分别开会要求集资企业降息自救,并要签订协议执行,曾成杰拒绝签订协议,同时为应付政府检查,要求工作人员在给集资户开认筹书时将一份改为两份,表面上降息实际上没有降息。同年8月中旬,因资金链断裂,三馆公司无法足额兑付集资户的集资本息。同年9月上旬,三馆公司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引发了当地多起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
□专家辨析
曾成杰案与吴英案的异同
昨天下午,就曾成杰所涉及的集资诈骗一案的案情,京华时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著名刑法学专家洪道德,他从多个方面对比了曾成杰案与吴英案的异同。
1
曾成杰所涉及的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超过了30个亿
据洪道德介绍,集资诈骗罪属于对社会及公众危害较大的一项罪名,这个罪名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大区别在于,集资者是否将募集到的资金挥霍、转移,或用于其他个人目的。从湖南省两级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曾成杰所涉及的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超过了30个亿。造成的损失也达到6.2亿,还有超过数千万的资金被用于个人目的。按照刑法第192条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曾成杰案从严重程度上来说,是远超过吴英案的。
洪道德认为,曾成杰案与吴英案的事实比较类似,但从严重程度上来说,是远超过吴英案的。洪道德对于吴英案一直很关注,对于吴英最终被判死缓,洪道德认为,这一判决应该是基于以下四个原因:
首先,吴英案中,相关的账目并不清楚,吴英进行集资诈骗造成的损失究竟有多大,直到目前仍然存在争议。而其涉案金额也远低于曾成杰案所涉及的金额。
3
吴英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现。
第二,吴英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于当地一些党政官员、银行高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检举,有关部门针对这些线索进行调查,最终有10余名官员落马。这应该属于重大立功表现。第三,在案件中,吴英究竟该负多大责任,也无法详细查明。在侦查过程中,当地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存在不规范、不严谨,导致审判阶段出现了事实不明的情况。第四,近年来,法律界一直呼吁对经济犯罪慎用死刑,此呼吁得到了法院系统的认同。这一点也应该属于吴英免死的一个重要原因。
本版采写京华时报记者张剑新华社电
以不法手段获取项目开发权
曾成杰曾用名曾维亮,男,汉族,1958年11月1日出生,系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他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2003年6月,湘西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以下简称“三馆项目”)实行整体开发,明确了选择竞标开发商不准挂靠和委托报名。
曾成杰在自身没有开发资质和资金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参与该项目开发竞标。2003年8月,为了获取开发项目的资质和条件,曾成杰挂靠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并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挂靠具有开发资质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参与竞标。
随后,曾成杰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了“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2003年11月5日,曾成杰和范吉湘(另案处理)在吉首市武陵东路湘运宾馆四楼租房挂牌成立“三馆建设工程筹建处”,并刻制“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印章。2004年1月8日,曾成杰、范吉湘在没有公司注册资金的情况下贷款850万元,注册成立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曾成杰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曾成杰被人告发不具备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2004年6月30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曾成杰变更为其妻邓友云(同案,已判刑),曾成杰负责公司一切事务并先后两次对公司名称作了变更。
许诺高收益向社会吸收资金
2003年11月,曾成杰和范吉湘在吉首市挂牌成立“三馆建设工程筹建处”后,即开始在当地媒体上以大量广告虚假宣传“三馆项目”已由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和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联合开发。同时,曾成杰和范吉湘商议决定,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为集资主体,依托“三馆项目”,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同月15日正式开始以《关于参与“三馆”开发项目的协议书》的形式,以年回报20%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至2004年1月30日,该集资主体变更为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馆公司)。
2004年1月30日,曾成杰决定以三馆公司的名义对外集资,并先后增加了与集资户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承诺书、认筹投资协议书、认筹投资合同书,直接向集资户开具借条、收据,发售钻石卡、金卡、银卡、普卡等集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
2004年10月22日,吉首商贸大世界一期工程正式动工,同年12月9日,一期A栋7339.71㎡面积取得预售许可。至2008年8月28日,该一期工程共计销售回款8400万元,三楼以上的大量商铺房产滞销。
组织多人以非法方式进行集资
在三馆公司极度缺乏资金和经营亏损的情况下,曾成杰为了保持资金链运转,设计了多种集资模式,并组织多人以非法方式进行集资。从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将集资利率从月息1.67%逐渐提高至10%。曾成杰还给三馆公司员工布置了集资任务,为鼓励员工对外揽资,曾成杰决定对员工按揽资额6%进行奖励。2007年9月开始,曾成杰又决定按集资款存期不同给予集资户奖励,并支付奖励金额累计11522.36万元。
为维系资金链,曾成杰还隐瞒“三馆项目”吉首商贸大世界一期房产销售的真实情况和项目亏损的事实,用集资款出资,通过当地多家媒体进行虚假宣传,声称三馆公司开发的房产销售好、开发项目多,在三馆公司投资没有任何风险等。此外,曾成杰还通过邀请明星参加公司成立周年庆典等多种活动大肆吹嘘公司实力,并通过花钱为三馆公司和曾成杰个人换取多种社会荣誉,扩大社会影响,骗取集资户的信任,向社会公众大量集资。
非法集资失败引发多起群体性事件
曾成杰集资总额34.52亿余元,但是实际投入工程项目支出只有5.56亿余元,占集资总数16.12%。集资资金被曾成杰以他人名义投资公司、项目或直接转移资产共计2.64亿余元,个人隐匿占有集资款1530万元,将资产转移到邓友云名下1991.768万元,曾正(其长女)直接套取731.99万元。
2008年7月,三馆公司集资款退本付息出现困难。2007年10月和2008年7月,吉首市房地产商会和吉首市政府分别开会要求集资企业降息自救,并要签订协议执行,曾成杰拒绝签订协议,同时为应付政府检查,要求工作人员在给集资户开认筹书时将一份改为两份,表面上降息实际上没有降息。同年8月中旬,因资金链断裂,三馆公司无法足额兑付集资户的集资本息。同年9月上旬,三馆公司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引发了当地多起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
□专家辨析
曾成杰案与吴英案的异同
昨天下午,就曾成杰所涉及的集资诈骗一案的案情,京华时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著名刑法学专家洪道德,他从多个方面对比了曾成杰案与吴英案的异同。
1
曾成杰所涉及的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超过了30个亿
据洪道德介绍,集资诈骗罪属于对社会及公众危害较大的一项罪名,这个罪名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大区别在于,集资者是否将募集到的资金挥霍、转移,或用于其他个人目的。从湖南省两级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曾成杰所涉及的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超过了30个亿。造成的损失也达到6.2亿,还有超过数千万的资金被用于个人目的。按照刑法第192条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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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杰案从严重程度上来说,是远超过吴英案的。
洪道德认为,曾成杰案与吴英案的事实比较类似,但从严重程度上来说,是远超过吴英案的。洪道德对于吴英案一直很关注,对于吴英最终被判死缓,洪道德认为,这一判决应该是基于以下四个原因:
首先,吴英案中,相关的账目并不清楚,吴英进行集资诈骗造成的损失究竟有多大,直到目前仍然存在争议。而其涉案金额也远低于曾成杰案所涉及的金额。
3
吴英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现。
第二,吴英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于当地一些党政官员、银行高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检举,有关部门针对这些线索进行调查,最终有10余名官员落马。这应该属于重大立功表现。第三,在案件中,吴英究竟该负多大责任,也无法详细查明。在侦查过程中,当地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存在不规范、不严谨,导致审判阶段出现了事实不明的情况。第四,近年来,法律界一直呼吁对经济犯罪慎用死刑,此呼吁得到了法院系统的认同。这一点也应该属于吴英免死的一个重要原因。
本版采写京华时报记者张剑新华社电